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文章作者:井泉環保發表時間:2020年07月19日瀏覽量:
目次
1總則(1)
2術語(2)
3機房分級與性能要求(6)
3.1機房分級(6)
3.2性能要求(6)
4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7)
4.1機房位置選擇(7)
4.2機房組成(7)
4.3設備布置(8)
5環境要求(9)
5.1溫度、相對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9)
5.2噪聲、電磁干擾、振動及靜電(9)
6建筑與結構(1o)
6.1一般規定(1o)
6.2人流、物流及出入口(10)
6.3防火和疏散(11)
6.4室內裝修(11)
7空氣調節(13)
7.1一般規定(13)
7.2負荷計算(13)
7.3氣流組織(14)
7.4系統設計(14)
7.5設備選擇(16)
8電氣(17)
8.1供配電(17)
8.2照明(18)
8.3靜電防護(20)
8.4防雷與接地(20)
9電磁屏蔽(22)
9.1一般規定(22)
9.2結構型式(22)
9.3屏蔽件(23)
10機房布線(24)
11機房監控與安全防范(26)
11.1一般規定(26)
11.2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26)
11.3安全防范系統(27)
12給水排水(28)
12.1一般規定(28)
12.2管道敷設(28)
13消防(29)
13.1一般規定(29)
13.2消防設施(29)
13.3安全措施(30)
附錄A各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技術要求(31)
本規范用詞說明(38)
附:條文說明(39)
1總則
1.0.1為規范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確保電子信息系統安全、穩定、可靠地運行,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節能環保,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設計。
1.0.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設計應遵循近期建設規模與遠期發展規劃協調一致的原則。
1.0.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術語
2.0.1電子信息系統electronicinformationsystem
由計算機、通信設備、處理設備、控制設備及其相關的配套設施構成,按照一定的應用目的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
2.0.2電子信息系統機房electronicinformationsystemroom
主要為電子信息設備提供運行環境的場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機房、輔助區、支持區和行政管理區等。
2.0.3主機房computerroom
主要用于電子信息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的建筑空間,包括服務器機房、網絡機房、存儲機房等功能區域。
2.0.4輔助區auxiliaryarea
用于電子信息設備和軟件的安裝、調試、維護、運行監控和管理的場所,包括進線間、測試機房、監控中心、備件庫、打印室、維修室等。
2.0.5支持區supportarea
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處理過程和必要的技術作業的場所,包括變配電室、柴油發電機房、不間斷電源系統室、電池室、空調機房、動力站房、消防設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6行政管理區administrativearea
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客戶對托管設備進行管理的場所,包括工作人員辦公室、門廳、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間和用戶工作室等。
2.0.7場地設施infrastructure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為電子信息系統提供運行保障的設施。
2.0.8電磁干擾(EMI)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
經輻射或傳導的電磁能量對設備或信號傳輸造成的不良影響。
2.0.9電磁屏蔽electromagneticshielding
用導電材料減少交變電磁場向指定區域的穿透。
2.0.10電磁屏蔽室electromagneticshieldingenclosure
.專門用于衰減、隔離來自內部或外部電場、磁場能量的建筑空間體。
2.0.11截止波導通風窗cut—offwaveguidevent
截止波導與通風口結合為一體的裝置,該裝置既允許空氣流通,又能夠衰減一定頻率范圍內的電磁波。
2.0.12可拆卸式電磁屏蔽室modularelectromagneticshieldingenclosure
按照設計要求,由預先加工成型的屏蔽殼體模塊板、結構件、屏蔽部件等,經過施工現場裝配,組建成具有可拆卸結構的電磁屏蔽室。
2.0.13焊接式電磁屏蔽室weldedelectromagneticshieIdingenclosure
主體結構采用現場焊接方式建造的具有固定結構的電磁屏蔽室。
2.0.14冗余redundancy
重復配置系統的一些或全部部件,當系統發生故障時,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擔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減少系統的故障時間。
2.0.1SN——基本需求baserequirement
系統滿足基本需求,沒有冗余。
2.0.16N+X冗余N+Xredundancv
系統滿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個單元、X個模塊或X個路徑。任何X個單元、模塊或路徑的故障或維護不會導致系統運行中斷。(x=1~N)
2.0.17容錯faulttolerant
具有兩套或兩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統,在同一時刻,至少有兩套系統在工作。按容錯系統配置的場地設備,至少能經受住一次嚴重的突發設備故障或人為操作失誤事件而不影響系統的運行。
2.0.18列頭柜arraycabinet
為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區劃分的機柜提供網絡布線傳輸服務或配電管理的設備,一般位于一列機柜的端頭。
2.0.19實時智能管理系統real—timeintelligentpatchcord
managementsystem
采用計算機技術及電子配線設備對機房布線中的接插軟線進行實時管理的系統。
2.O.21)信息點(TO)telecommunicationsoutlet
各類電纜或光纜終接的信息插座模塊。
2.0.21集合點(CP)consolidationpoint
配線設備與工作區信息點之間纜線路由中的連接點。
2.0.22水平配線設備(HD)horizontaldistributor
終接水平電纜、水平光纜和其他布線子系統纜線的配線設備。
2.0.23CP鏈路CPlink
配線設備與CP之間,包括各端的連接器件在內的永久性的鏈路。
2.0.24永久鏈路permanentlink
信息點與配線設備之間的傳輸線路。它不包括工作區纜線和連接配線設備的設備纜線、跳線,但可以包括一個CP鏈路。
2.0.25靜態條件staticstatecondition
主機房的空調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電子信息設備已安裝,室內沒有人員的情況。
2.0.26停機條件stopcondition
主機房的空調系統和不間斷供電電源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電子信息設備處于不工作狀態。
2.0.27靜電泄放electrostaticleakage
帶電體上的靜電電荷通過帶電體內部或其表面等途徑,部分或全部消失的現象。
2.0.28體積電阻volumeresistance
在材料相對的兩個表面上放置的兩個電極間所加直流電壓與流過兩個電極間的穩態電流(不包括沿材料表面的電流)之商。
2.0.29保護性接地protectiveearthing
以保護人身和設備安全為目的的接地。
2.0.30功能性接地functionalearthing
用于保證設備(系統)正常運行,正確地實現設備(系統)功能的接地。
2.0.31接地線earthingconductor
從接地端子或接地匯集排至接地極的連接導體。
2.0.32等電位聯結帶bondingbar
將等電位聯結網格、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筑物金屬結構等連接其上形成等電位聯結的金屬帶。
2.0.33等電位聯結導體bondingconductor
將分開的諸導電性物體連接到接地匯集排、等電位聯結帶或等電位聯結網格的導體。
3機房分級與性能要求
3.1機房分級
3.1.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劃分為A、B、C三級。設計時應根據機房的使用性質、管理要求及其在經濟和社會中的重要性確定所屬級別。
3.1.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為A級:
1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2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3.1.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為B級:
1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2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3.1.4不屬于A級或B級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為c級。
3.1.5在異地建立的備份機房,設計時應與主用機房等級相同。
3.1.6同一個機房內的不同部分可根據實際情況,按不同的標準進行設計。
3.2性能要求
3.2.1A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場地設施應按容錯系統配置,在電子信息系統運行期間,場地設施不應因操作失誤、設備故障、外電源中斷、維護和檢修而導致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
3.2.2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場地設施應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統運行期間,場地設施在冗余能力范圍內,不應因設備故障而導致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
3.2.3C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場地設施應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場地設施正常運行情況下,應保證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不中斷。
4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
4.1機房位置選擇
4.1.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力供給應穩定可靠,交通、通信應便捷,自然環境應清潔;
2應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3應遠離水災和火災隱患區域;
4應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
5應避開強電磁場干擾。
4.1.2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物內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在確定主機房的位置時,應對設備運輸、管線敷設、雷電感應和結構荷載等間題進行綜合分析和經濟比較;采用機房專用空調的主機房,應具備安裝空調室外機的建筑條件。
4.2機房組成
4.2.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組成應根據系統運行特點及設備具體要求確定,宜由主機房、輔助區、支持區、行政管理區等功能區組成。
4.2.2主機房的使用面積應根據電子信息設備的數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確定,并應預留今后業務發展需要的使用面積。在對電子信息設備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況下,主機房的使用面積可按下式確定:
1當電子信息設備已確定規格時,可按下式計算:
A=K∑S(4.2.2-1)
式中A——主機房使用面積(m2);
K——系數,可取5~7;
S——電子信息設備的投影面積(m2)。
2當電子信息設備尚未確定規格時,可按下式計算:
A=F’N(4.2.2—2)
式中F——單臺設備占用面積,可取3.5~5.5(m2/臺);
N——主機房內所有設備(機柜)的總臺數。
4.2.3輔助區的面積宜為主機房面積的0.2~1倍。
4.2.4用戶工作室的面積可按3.5~4m2/人計算;硬件及軟件人員辦公室等有人長期工作的房間面積,可按5~7m2/人計算。
4.3設備布置
4.3.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設備布置應滿足機房管理、人員操作和安全、設備和物料運輸、設備散熱、安裝和維護的要求。
4.3.2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設備應遠離對塵埃敏感的設備,并宜布置在有隔斷的單獨區域內。
4.3.3當機柜內或機架上的設備為前進風/后出風方式冷卻時,
機柜或機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對面、背對背方式。
4.3.4主機房內通道與設備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搬運設備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
2面對面布置的機柜或機架正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2m;
3背對背布置的機柜或機架背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lm;
4當需要在機柜側面維修測試時,機柜與機柜、機柜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2m;
5成行排列的機柜,其長度超過6m時,兩端應設有出口通道;當兩個出口通道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在兩個出H通道之間還應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lm,局部可為0.8m。
5環境要求
5.1溫度、相對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5.1.1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溫度、相對濕度應滿足電子信息設備的使用要求;無特殊要求時,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5·1·2A級和B級主機房的空氣含塵濃度,在靜態條件下測試,每升空氣中大于或等于0.5#m的塵粒數應少于18000粒。
5.2噪聲、電磁干擾、振動及靜電5·2.1有人值守的主機房和輔助區,在電子信息設備停機時,在主操作員位置測量的噪聲值應小于65dB(A)。
5·2·2當無線電干擾頻率為0.15~1000MHz時,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無線電干擾場強不應大于126dB。
5·2.3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磁場干擾環境場強不應大于800A/m。
5·2·4在電子信息設備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動加速度不應大于500mm/s2。
5.2.5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于1kV。
6建筑與結構
6.1一般規定
6.1.1建筑和結構設計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6.1.2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靈活性,并應滿足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工藝要求。
6.1.3主機房凈高應根據機柜高度及通風要求確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變形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6.1.5主機房和輔助區不應布置在用水區域的垂直下方,不應與振動和電磁干擾源為鄰。圍護結構的材料選型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防潮、少產塵等要求。
6.1.6設有技術夾層和技術夾道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建筑設計應滿足各種設備和管線的安裝和維護要求。當管線需穿越樓層時,宜設置技術豎井。
6.1.7改建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根據荷載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和《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的有關規定。
6.2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主機房宜設置單獨出入口,當與其他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時,應避免人流和物流的交叉。
6.2.2有人操作區域和無人操作區域宜分開布置。
6.2.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通道的寬度及門的尺寸應滿足設備和材料的運輸要求,建筑入口至主機房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
6.2。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可設置門廳、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農間。更衣間使用面積可按最大班人數的1~3m2/人計算。
6.3防火和疏散
6.3.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6.3.2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3.3當A級或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內時。
在主機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3.4面積大于100m。的主機房,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且應分散布置。面積不大于100m。的主機房,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并可通過其他相鄰房間的門進行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應自動關閉,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從機房內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應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6·3·5主機房的頂棚、壁板(包括夾芯材料)和隔斷應為不燃燒體。
6.4室內裝修
6·4·1室內裝修設計選用材料的燃燒性能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
6·4·2主機房室內裝修,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符合環保要求、在溫度和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具有表面靜電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強吸濕性材料及未經表面改性處理的高分子絕緣材料作為面層。
6.4.3主機房內墻壁和頂棚的裝修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應平整、光滑、不起塵、避免眩光,并應減少凹凸面。
6.4.4主機房地面設計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當鋪設防靜電活動地板時,活動地板的高度應根據電纜布線和空調送風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地板下的空間只作為電纜布線使用時,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可采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
2活動地板下的空間既作為電纜布線,又作為空調靜壓箱時,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ram;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應采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于清潔的材料;樓板或地面應采取保溫、防潮措施,地面墊層宜配筋,維護結構宜采取防結露措施。
6.4.5技術夾層的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光滑。當采用輕質構造頂棚做技術夾層時,宜設置檢修通道或檢修口。
6.4.6A級和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不宜設置外窗。
當主機房設有外窗時,應采用雙層固定窗,并應有良好的氣密性。
不間斷電源系統的電池室設有外窗時,應避免陽光直射。
6.4.7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滲漏措施。
6.4.8門窗、墻壁、地(樓)面的構造和施工縫隙,均應采取密閉措施。
7空氣調節
7.1一般規定
7.1.1主機房和輔助區的空氣調節系統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7.1.2與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內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設置獨立的空調系統。
7.1.3主機房與其他房間的空調參數不同時,宜分別設置空調系統。
7.1.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空調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7.2負荷計算
7.2.1電子信息設備和其他設備的散熱量應按產品的技術數據進行計算。
7.2.2空調系統夏季冷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1機房內設備的散熱;
2建筑圍護結構得熱;
3通過外窗進入的太陽輻射熱;
4人體散熱;
5照明裝置散熱;
6新風負荷;
7伴隨各種散濕過程產生的潛熱。
7.2.3空調系統濕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人體散濕;
2新風負荷。
7.3氣流組織
7.3.1主機房空調系統的氣流組織形式,應根據電子信息設備本身的冷卻方式、設備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設備散熱量、室內風速、防塵、噪聲等要求,并結合建筑條件綜合確定。當電子信息設備對氣流組織形式未提出要求時,主機房氣流組織形式、風口及送回風溫差可按表7.3.1選用。
表7.3.1主機房氣流組織形式、風口及送回風溫差
氣流組織形式
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側回)
側送側回
送風口
1.帶可調多葉閥的格柵風口
2.條形風口(帶有條形風口的活動地板)
3.孔板
1.散流器;2.帶擴散板風口;
3.孔板;4.百葉風口;5.格柵風口
1.百葉風口
2.格柵風口
回風口
1.格柵風口;2.百葉風口;3.網板風口;4.其他風口
送回風溫差
4~6℃送風溫度應高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4~6℃
6~8℃
7.3.2對機柜或機架高度大于1.8m、設備熱密度大、設備發熱量大或熱負荷大的主機房,宜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上回風的方式。
7.3.3在有人操作的機房內,送風氣流不宜直對工作人員。
7.4系統設計
7.4.1要求有空調的房間宜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參數相同或相近的房間,宜相鄰布置。
7.4.2主機房采暖散熱器的設置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設置采暖散熱器時,應設有漏水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在管道入口處裝設切斷閥,漏水時應自動切斷給水,且宜裝設溫度調節裝置。
7.4.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風管及管道的保溫、消聲材料和黏結劑,應選用不燃燒材料或難燃B1級材料。冷表面應作隔氣、保溫處理。
7.4.4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時,斷面風速應按地板下的有效斷面積計算。
7.4.5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必需穿過時,應在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處設置防火閥。防火閥應具有手動和自動功能。
7.4.6空調系統的噪聲值超過本規范第5.2.1條的規定時,應采取降噪措施。
7.4.7主機房應維持正壓。主機房與其他房間、走廊的壓差不宜小于SPa,與室外靜壓差不宜小于10Pa。
7.4.8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應取下列兩項中的最大值:
1按工作人員計算,每人40m3/h;
2維持室內正壓所需風量。
7.4.9主機房內空調系統用循環機組宜設置初效過濾器或中效過濾器。新風系統或全空氣系統應設置初效和中效空氣過濾器,也可設置亞高效空氣過濾器。末級過濾裝置宜設置在正壓端。
7.4.10設有新風系統的主機房,在保證室內外一定壓差的情況下,送排風應保持平衡。
7.4.11打印室等易對空氣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間,對空調系統應采取防止污染物隨氣流進入其他房間的措施。
7.4.12分體式空調機的室內機組可安裝在靠近主機房的專用空調機房內,也可安裝在主機房內。
7.4.13空調設計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采取下列節能措施:
1大型機房宜采用水冷冷水機組空調系統;
2北方地區采用水冷冷水機組的機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卻塔作為冷源,并應通過熱交換器對空調冷凍水進行降溫;
3空調系統可采用電制冷與自然冷卻相結合的方式。
7.5設備選擇
7.5.1空調和制冷設備的選用應符合運行可靠、經濟適用、節能和環保的要求。
7.5.2空調系統和設備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機房的建筑條件、設備的發熱量等進行選擇,并應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7.5.3空調系統無備份設備時,單臺空調制冷設備的制冷能力應留有15%~20%的余量。
7.5.4選用機房專用空調時,空調機應帶有通信接口,通信協議應滿足機房監控系統的要求,顯示屏宜有漢字顯示。
7.5.5空調設備的空氣過濾器和加濕器應便于清洗和更換,設備安裝應留有相應的維修空間。
8電氣
8.1供配電
8.1.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及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8.1.2電子信息設備供電電源質量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8.1.3供配電系統應為電子信息系統的可擴展性預留備用容量。
8.1.4戶外供電線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設。當戶外供電線路采用具有金屬外護套的電纜時,在電纜進出建筑物處應將金屬外護套接地。
8.1.5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由專用配電變壓器或專用回路供電,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
8.1.6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低壓配電系統不應采用TN—C系統。電子信息設備的配電應按設備要求確定。
8.1.7電子信息設備應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不間斷電源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旁路裝置。確定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時應留有余量。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E≥1.2P(8.1.7)
式中E——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備份不間斷電源系統設備)[(kW/kV·A)];
P——電子信息設備的計算負荷[(kW/kV.A)]。
8.1.8用于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動力設備與電子信息設備的不間斷電源系統應由不同回路配電。
8.1.9電子信息設備的配電應采用專用配電箱(柜),專用配電箱(柜)應靠近用電設備安裝。
8.1.10電子信息設備專用配電箱(柜)宜配備浪涌保護器、電源監測和報警裝置,并應提供遠程通信接口。當輸出端中性線與PE線之間的電位差不能滿足電子信息設備使用要求時,宜配備隔離變壓器。
8.1.11電子信息設備的電源連接點應與其他設備的電源連接點嚴格區別,并應有明顯標識。
8.1.12A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配置后備柴油發電機系統,當市電發生故障時,后備柴油發電機應能承擔全部負荷的需要。
8.1.13后備柴油發電機的容量應包括不間斷電源系統、空調和制冷設備的基本容量及應急照明和關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負荷容量。
8.1.14并列運行的柴油發電機,應具備自動和手動并網功能。
8。1.15柴油發電機周圍應設置檢修用照明和維修電源,電源宜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8.1.16市電與柴油發電機的切換應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動轉換開關。自動轉換開關檢修時,不應影響電源的切換。
8.1.17敷設在隱蔽通風空間的低壓配電線路應采用阻燃銅芯電纜,電纜應沿線槽、橋架或局部穿管敷設;當配電電纜線槽(橋架)與通信纜線線槽(橋架)并列或交叉敷設時,配電電纜線槽(橋架)應敷設在通信纜線線槽(橋架)的下方。活動地板下作為空調靜壓箱時,電纜線槽(橋架)的布置不應阻斷氣流通路。
8.1.18配電線路的中性線截面積不應小于相線截面積;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
8.2照明
8.2.1主機房和輔助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宜符合表8.2.1的規定。
8.2.2支持區和行政管理區的照度標準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定執行。
8.2.3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主要照明光源應采用高效節能熒光燈,熒光燈鎮流器的諧波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GB17625.1的有關規定,燈具應采取分區、分組的控制措施。
8.2.4輔助區的視覺作業宜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1視覺作業不宜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2輔助區宜采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3視覺作業環境內宜采用低光澤的表面材料。
8.2.5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勻度不應小于0.7,非工作區域內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主機房和輔助區應設置備用照明,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間,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備用照明可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主機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5lx,其他區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0.5lx。
8.2.8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不應采用0類燈具;當采用I類燈具時,燈具的供電線路應有保護線,保護線應與金屬燈具外殼做電氣連接。
8.2.9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8.2.10技術夾層內宜設置照明,并應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柜)供電。
8.3靜電防護
8.3.1主機房和輔助區的地板或地面應有靜電泄放措施和接地構造,防靜電地板、地面的表面電阻或體積電阻值應為2.5×104~1.0×109ω,且應具有防火、環保、耐污耐磨性能。
8.3.2主機房和輔助區中不使用防靜電活動地板的房間,可鋪設防靜電地面,其靜電耗散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應起塵。
8.3.3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工作臺面宜采用導靜電或靜電耗散材料,其靜電性能指標應符合本規范第8.3.1條的規定。
8.3.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所有設備的金屬外殼、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筑物金屬結構等必須進行等電位聯結并接地。
8.3.5靜電接地的連接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壓接。當采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于20cm2。
8.4防雷與接地
8.4.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防雷和接地設計,應滿足人身安全及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的有關規定。
8.4.2保護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按其中最小值確定。
8.4.3對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置接地線的電子信息設備,接地線應與其他接地線絕緣;供電線路與接地線宜同路徑敷設。
8.4.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電子信息設備應進行等電位聯結,等電位聯結方式應根據電子信息設備易受干擾的頻率及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和規模確定,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8.4.5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電位聯結方式時,主機房應設置等電位聯結網格,網格四周應設置等電位聯結帶,并應通過等電位聯結導體將等電位聯結帶就近與接地匯流排、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筑物金屬結構等進行連接。每臺電子信息設備(機柜)應采用兩根不同長度的等電位聯結導體就近與等電位聯結網格連接。
8.4.6等電位聯結網格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25mm2的銅帶或裸銅線,并應在防靜電活動地板下構成邊長為0.6~3m的矩形網格。
8.4.7等電位聯結帶、接地線和等電位聯結導體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積,應符合表8.4.7的要求。
表8.4.7等電位聯結帶、接地線和等電位聯結導體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積
9電磁屏蔽
9.1一般規定
9·1.1對涉及國家秘密或企業對商業信息有保密要求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電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電磁泄漏防護措施,電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標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9·1.2對于環境要求達不到本規范第5.2.2條和第5.2.3條要求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采取電磁屏蔽措施。
9·1·3電磁屏蔽室的結構形式和相關的屏蔽件應根據電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標和規模選擇。
9.1.4設有電磁屏蔽室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建筑結構應滿足屏蔽結構對荷載的要求。
9.1.5電磁屏蔽室與建筑(結構)墻之間宜預留維修通道或維修口。
9.1.6電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裝置和單獨接地線的型式。
9.2結構型式
9.2.1用于保密目的的電磁屏蔽室,其結構型式可分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可分為自撐式和直貼式。
9.2.2建筑面積小于50m。、日后需搬遷的電磁屏蔽室,結構型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電場屏蔽衰減指標大于120dB、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屏蔽室,結構型式宜采用自撐式。
9.2.4電場屏蔽衰減指標大于60dB的屏蔽室,結構型式宜采用直貼式,屏蔽材料可選擇鍍鋅鋼板,鋼板的厚度應根據屏蔽性能指標確定。
9.2.5電場屏蔽衰減指標大于25dB的屏蔽室,結構型式宜采用直貼式,屏蔽材料可選擇金屬絲網,金屬絲網的目數應根據被屏蔽信號的波長確定。
9.3屏蔽件
9.3.1屏蔽門、濾波器、波導管、截止波導通風窗等屏蔽件,其性能指標不應低于電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裝位置應便于檢修。
9.3.2屏蔽門可分為旋轉式和移動式。一般情況下,宜采用旋轉式屏蔽門。當場地條件受到限制時,可采用移動式屏蔽門。
9.3.3所有進入電磁屏蔽室的電源線纜應通過電源濾波器進行處理。電源濾波器的規格、供電方式和數量應根據電磁屏蔽室內設備的用電情況確定。
9.3.4所有進入電磁屏蔽室的信號電纜應通過信號濾波器或進行其他屏蔽處理。
9.3.5進出電磁屏蔽室的網絡線宜采用光纜或屏蔽纜線,光纜不應帶有金屬加強芯。
9.3.6截止波導通風窗內的波導管宜采用等邊六角形,通風窗的截面積應根據室內換氣次數進行計算。
9.3.7非金屬材料穿過屏蔽層時應采用波導管,波導管的截面尺寸和長度應滿足電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10機房布線
10·0·1主機房、輔助區、支持區和行政管理區應根據功能要求劃分成若干工作區,工作區內信息點的數量應根據機房等級和用戶需求進行配置。
10.0.2承擔信息業務的傳輸介質應采用光纜或六類及以上等級的對絞電纜,傳輸介質各組成部分的等級應保持一致,并應采用冗余配置。
10·0.3當主機房內的機柜或機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區域劃分時,宜在主配線架和機柜或機架之間設置配線列頭柜。
10·0·4A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采用電子配線設備對布線系統進行實時智能管理。
10.0.5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屏蔽布線系統、光纜布線系統或采取其他相應的防護措施:
1環境要求未達到本規范第5.2.2條和第5.2.3條的要求時;
2網絡有安全保密要求時;
3安裝場地不能滿足非屏蔽布線系統與其他系統管線或設備的間距要求時。
10.0.6敷設在隱蔽通風空間的纜線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10.0.7機房布線系統與公用電信業務網絡互聯時,接口配線設備的端口數量和纜線的敷設路由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并在保證網絡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確定。
10.0.8纜線采用線槽或橋架敷設時,線槽或橋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線槽或橋架的安裝位置應與建筑裝飾、電氣、空調、消防等協調一致。
10.0.9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網絡布線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的有關規定。
11機房監控與安全防范
11.1一般規定
11.1.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及安全防范系統,各系統的設計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和《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以及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11.1.2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網絡結構。系統應易于擴展和維護,并應具備顯示、記錄、控制、報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3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可設置在同一個監控中心內,各系統供電電源應可靠,宜采用獨立不間斷電源系統電源供電,當采用集中不間斷電源系統電源供電時,應單獨回路配電。
11.2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
11.2.1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宜符合下列要求:
1監測和控制主機房和輔助區的空氣質量,應確保環境滿足電子信息設備的運行要求;
2主機房和輔助區內有可能發生水患的部位應設置漏水檢測和報警裝置;強制排水設備的運行狀態應納入監控系統;進入主機房的水管應分別加裝電動和手動閥門。
11·2·2機房專用空調、柴油發電機、不間斷電源系統等設備自身應配帶監控系統,監控的主要參數宜納入設備監控系統,通信協議應滿足設備監控系統的要求。
11·2·3A級和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主機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KVM切換系統。
11.3安全防范系統
11.3.1安全防范系統宜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和出入口控制系統組成,各系統之間應具備聯動控制功能。
11.3.2緊急情況時,出人口控制系統應能接受相關系統的聯動控制而自動釋放電子鎖。
11.3.3室外安裝的安全防范系統設備應采取防雷電保護措施,電源線、信號線應采用屏蔽電纜,避雷裝置和電纜屏蔽層應接地,且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12給水排水
12.1一般規定
12.1.1給水排水系統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12.1.2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安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空調機和加濕器的房間,地面應設置擋水和排水設施。
12.2管道敷設
12.2.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給水排水管道應采取防滲漏和防結露措施。
12.2.2穿越主機房的給水排水管道應暗敷或采取防漏保護的套管。管道穿過主機房墻壁和樓板處應設置套管,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取密封措施。
12.2.3主機房和輔助區設有地漏時,應采用潔凈室專用地漏或自閉式地漏,地漏下應加設水封裝置,并應采取防止水封損壞和反溢措施。
12.2.4電子信息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及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難燃材料。
13消防
13.1一般規定
13.1.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根據機房的等級設置相應的滅火系統,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和《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以及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13.1.2A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應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以及A級和B級機房中的變配電、不間斷電源系統和電池室,宜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也可設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
13.1.3C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以及本規范第13.1.2條和第13.1.3條中規定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可設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宜采用預作用系統。
13.1.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有關規定。
13.2消防設施
13.2.1采用管網式潔凈氣體滅火系統或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主機房,應同時設置兩種火災探測器,且火災報警系統應與滅火系統聯動。
13·2·2滅火系統控制器應在滅火設備動作之前,聯動控制關閉機房的風門、風閥,并應停止空調機和排風機、切斷非消防電源等。
13.2.3機房內應設置警笛,機房門口上方應設置滅火顯示燈。滅火系統的控制箱(柜)應設置在機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應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裝置。
13.2.4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及設施應采用經消防檢測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
13.2.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水強度、作用面積等設計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執行。
13.2.6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置單獨的報警閥組。
13.2.7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手提滅火器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滅火劑不應對電子信息設備造成污漬損害。
13.3安全措施
13.3.1凡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的主機房,應配置專用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13.3.2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采取防鼠害和防蟲害措施。